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獎學金 申請(給付)辦法
一΄宗旨:本堂為加強堂親福利,鼓勵在學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置本辦法。
二΄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子女教育升學獎學金。
三΄凡本堂堂親派下,本人或其直屬子孫女,現就讀於國外內公、私立國小﹝四年
級以上﹞、國中、初中、高中、高職、專校、大學等學校,而有正式學籍者,
及當年度獲得碩士、博士學位者,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本教育升學獎學
金給付。
四΄本堂職員及其子女應同等享有此權利。
五΄本獎學金採一年舉辦一次接受申請,每學年發給乙次為限。
六΄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依前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為準如左:
組別 學校等級 學業成績 備 註
大專組 大學及二專、三專、五專後2年。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操行75分以上
高中組 高中﹝高職﹞、五專前3年。 每科及格,平均75分以 操行75分以上
國中組 國民中學、私立初中。 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 操行75分以上
國小組 公、私立國小四年級以上。 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操行80分以上
附記:家境清寒者,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證明,並經董事會審核通過
者,得依獎學金金額加倍給付。 大專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高中〈職〉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高中〈職〉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國中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國中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國小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國小組四年級者,其成績以國小三年級的第二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五、六年級者以此類推。高中〈職〉及大專畢業,不再升學者其成績以畢業年之第二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
七΄碩士、博士獎學金申請者,於畢業當年度提出學位證明書、身份證、戶口名簿
等影印本各乙份,向本堂董事會申請。
八΄獎學金﹕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碩士、博士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財務狀況決
定金額。
九΄符合前條申請標準之人數如超過本堂預定錄取之名額時,得由本堂按申請人之
學業成績分數高、低經本堂董事會審核錄取之。因限額而未錄取者,由本堂酌
贈紀念品以資鼓勵。
申請資料及附件:
十΄ 使用本堂印製之申請表格乙份。 學生證正、反面及申請人戶口名簿影印本各
乙份。前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乙份,(恕不受理影印本,如為外
國學籍成績單者,請附中譯本,成績單未明確書明學科分數者不予受理)。申
請畢業年次獎學金者,應提出畢業證書影印本。
十一΄申請及發給時間:本獎學金之申請日期,每年的10月1日起至同月末日止
(郵戳為憑)接受申請,寄本堂辦事處收,逾期恕不受理原件退回。每年冬祭
典禮〈農曆11月1日祭祖〉前一周起發給獎學金。受獎人之名單將發函個別通
知,受獎人應於領獎日親自到宗祠領獎。如受獎人因學課不能到場,得由家長
代理領獎。
十二΄申請資格不合格或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十三΄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本堂董事會議決修改之。
本辦法於民國73年12月01日施行: 74年08月21日第1次修改。
75年09年27日第2次修改。 77年11月01日第3次修改。
80年10月14日第4次修改。 82年03月13日第5次修改。
83年06月28日第6次修改。 92年11月06日第7次修改。
96年08月30日第8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