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
資格:凡本堂及公葉派下年屆61歲以上者皆有領取敬老金資格.其細分為:年屆91歲以上者為特級,:年屆86歲以 上至90歲者為第一級,年屆81歲以上至85歲者為第二級,年屆76歲以上至80歲者為第三級,年屆71歲以上至75歲者為第四級,年屆66歲以上至70歲者為第五級,年屆61歲以上至65歲者為第六級.於每年編製敬老金給付清冊,並根據族親申報派下系統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造冊,指定個即始迄日期已危及別.
細則:1.敬老金給付日期訂為每年重陽日(既每年農曆9月9日),憑國民身分證領 取.
2.敬老金發給名冊,應於每年重陽日前30日編造,詳列姓名`出生年月日‵級
別`發給金額`身分證號碼`住址簽領章欄,提交董事會審核公告之.
3.經核定之名冊應公告於祠堂公告欄,同時分發給各房派下代表即分別通知受
領人.
4.有資格受領敬老金而被漏列者,須於重陽日起20日內檢送戶口名簿影本.向
本堂申告,經董事會受理審核合格者應補辦公告並通知申告人,申告人應於
10日領取,否則視同放棄論.-
5.敬老金受領人應於當年重陽日,憑身分證親自至本堂領取,如未克親自領取
者,應由其配偶或子女代領,並應提示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受領人身分證印
章.當日未領取者應於重陽日起1個月內前來領取,逾期不領取者視為放棄
論.
6.敬老金依第三條規定分級給付,各級金額由董事會考量當年財務情況議定
之.
7.受領人如因健康關係或無人可代領者,由該房代表通知本堂,由本堂派員親
送.
8.敬老金發給名冊編定後,名冊列名者如仙逝,應原訂定發給之金額轉作為奠
儀給付,以慰亡者在天之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