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活動 >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給付辦法 2019-10-21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給付辦法
一、宗旨:為宣揚敦親睦鄰、敬老尊賢之美德,創設本辦法。
二、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
三、資格:凡本堂及本公業(以下簡稱本堂)派下年屆61歲以上者皆有領取敬老金資格。資格細分
為:年屆91歲以上者為特級,年屆81歲以上者為第一級,年屆71歲以上至80歲者為
第二級,年屆61歲以上至70歲以下者為第三級。於每年編造敬老金給付名冊,並根據
族親申報派下系統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現戶戶籍謄本造冊,指定各級始迄日期以為級
別。(每年必須變動始迄日期訂定級別)。
四、細則:1.敬老金給付日期訂為每年重陽節(既每年農曆9月9日),由本堂直接匯入當事人帳號,
或憑國民身分證領取。
2.敬老金自109年起改為申請制,符合申領辦法之宗親,應自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
日止,領取當年7月1日後之本人戶籍謄本正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交給本堂審核。
本堂於每年重陽節日前30日編造名冊經董事會審核公告之。未於規定時日內申請者,
視同放棄論。
3.經核定之名冊應公告於祠堂公告欄,同時分發給各房派下代表級分別通知受領人。
4.有資格受領敬老金而未於8月31日內申領者,須於重陽日前補辦申請,逾期者視同放
棄論。
5.敬老金受領人應於當年重陽日,憑身分證親自到本堂辦事處領取敬老金,如未克親自
領取者,應由其配偶或直系子女代理領取,且須提示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敬老金受領
人身分證及印章領取。當日未領取者應於重陽日起1個月內前來本堂辦事處領取,逾期
不領取者視為放棄論。
6.敬老金依第三條規定分級給付,各級金額由董事會考量當年度財務狀況議定之。
7.受領人如因健康關係或無親人可代理領取敬老金者,應由該房派下代表通知本堂,由
本堂派員送給受領人點收領取。
8.敬老金髮給名冊編定後,名冊列名者如仙逝,應將訂定發給之金額轉作為奠儀給付以
慰亡者在天之靈。
五、本辦法之申請事項得經董事會審核後,否准其申請案,且勿需敘明原因。其他如有未盡事宜,
得由本堂董事會議決修改之。
六、本辦法於民國76年12月5日創設施行,民國77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改,民國79年11月21
日第二次修改。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三次修改。民國108年9月2日第四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