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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給付辦法4
http://www.lin-dong-shan.url.tw/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104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7號11樓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第十六屆董事、監察人、堂親代表113年度第一次定期聯席會議記錄 一、日期及場所:民國113年3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00於宗祠 二、主 席:董事長 林 榮 三 三、出 席 者:本堂董事、監察人、堂親代表 出席人數:董事十五名,出席十五名;監察人八名,出席八 名堂親代表四十六名,出席四十二名,合法成會。 四、主席致詞:略 五、報告事項: (一)、財務報告:常務監察人報告 113年3月8日召開監察人會議提請審核本堂112年度收支決 算案,經審核與帳冊、存摺、定存單、傳票、憑證等,尚無 不符,應可予認定。 (二)、業務報告:總幹事報告 1、新北市三芝區龍巖真龍殿納骨塔林興仁公等五座納骨塔 位,輪值五房負責掃墓,依例本堂補助10,000元。 2、113年春祭典禮謹訂於113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20於 宗祠以三獻禮隆重舉行,今年輪值五房主祭,擬邀70歲以 上長老參拜,席開30桌(含2桌素桌) ,每桌6000元(不含稅) ,執事人員請於上午8:50準時報到。 3、本年度擬於10月辦理自強活動。 六、討論事項: 案 由:林東山堂113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收支結算表,提請審核 案。 說 明:1、詳見財務報表。 2、業經113年3月8日監察人會議審核通過。 決 議:1、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2、生育補助金今年度(113年)起提高為每人三萬元。 七、散會時間:上午十一時 主 席:林 榮 三 記 錄:李 慧 華 查看洞察報告和廣告 加強推廣貼文 所有心情: 1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http://www.lin-dong-shan.url.tw/hot_487753.html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第十六屆董事、監察人、堂親代表113年度第一次定期聯席會議記錄 2024-04-01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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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給付辦法

一、宗旨:為宣揚敦親睦鄰、敬老尊賢之美德,創設本辦法。

二、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敬老金。

三、資格:凡本堂及本公業(以下簡稱本堂)派下年屆61歲以上者皆有領取敬老金資格。資格細分

         為:年屆91歲以上者為特級,年屆81歲以上者為第一級,年屆71歲以上至80歲者為

         第二級,年屆61歲以上至70歲以下者為第三級。於每年編造敬老金給付名冊,並根據

         族親申報派下系統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現戶戶籍謄本造冊,指定各級始迄日期以為級

         別。(每年必須變動始迄日期訂定級別)

、細則:1.敬老金給付日期訂為每年重陽節(既每年農曆99),由本堂直接匯入當事人帳號,

           或憑國民身分證領取。      

         2.敬老金自109年起改為申請制符合申領辦法之宗親應自每年71日起至831

           日止,領取當年71日後之本人戶籍謄本正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交給本堂審核。

           本堂於每年重陽節日前30日編造名冊經董事會審核公告之。未於規定時日內申請者,

           視同放棄論。

         3.經核定之名冊應公告於祠堂公告欄,同時分發給各房派下代表級分別通知受領人。

         4.有資格受領敬老金而未於831日內申領者,須於重陽日前補辦申請,逾期者視同放

           棄論。

         5.敬老金受領人應於當年重陽日,憑身分證親自到本堂辦事處領取敬老金,如未克親自

           領取者,應由其配偶或直系子女代理領取,且須提示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敬老金受領

           人身分證及印章領取。當日未領取者應於重陽日起1個月內前來本堂辦事處領取,逾期

           不領取者視為放棄論。

         6.敬老金依第三條規定分級給付,各級金額由董事會考量當年度財務狀況議定之。

         7.受領人如因健康關係或無親人可代理領取敬老金者,應由該房派下代表通知本堂,由

           本堂派員送給受領人點收領取。

         8.敬老金髮給名冊編定後,名冊列名者如仙逝,應將訂定發給之金額轉作為奠儀給付以

           慰亡者在天之靈。

、本辦法之申請事項得經董事會審核後否准其申請案且勿需敘明原因。其他如有未盡事宜,

   得由本堂董事會議決修改之。

、本辦法於民國76125日創設施行,民國771130日第一次修改,民國791121

   日第二次修改。民國10392日第三次修改。民國10892日第四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