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獎學金申請(給付)辦法 | ||||||||||||||||
一΄ 宗旨:本堂為加強堂親福利,鼓勵在學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置本辦法。 | ||||||||||||||||
二΄ 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子女教育升學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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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凡本堂堂親派下,本人或其直屬子孫女,現就讀於國外內公、私立國小﹝四年級以上﹞、國中、初中、高中、高職、專校、大學等學校,而有正式學籍者,及當年度獲得碩士、博士學位者,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本教育升學獎學金給付。 | |||||||||||||||
四΄ | 本堂職員及其子女應同等享有此權利。 | |||||||||||||||
五΄ | 本獎學金採一年舉辦一次接受申請,每學年發給乙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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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依前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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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學校等級 | 學業成績 | 備 註 | |||||||||||||
| 大專組 | 大學及二專、三專、五專後2年。 | 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 操行75分以上 | ||||||||||||
| 高中組 | 高中﹝高職﹞、五專前3年。 | 每科及格,平均75分以上 | 操行75分以上 | ||||||||||||
| 國中組 | 國民中學、私立初中。 | 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 操行75分以上 | ||||||||||||
| 國小組 | 公、私立國小四年級以上。 | 每科及格,平均80分以上 | 操行80分以上 | ||||||||||||
附記: | 家境清寒者,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證明,並經董事會審核通過者,得依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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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高中〈職〉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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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職〉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國中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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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組一年級者,其成績以國小最末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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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組四年級者,其成績以國小三年級的第二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五、六年級者以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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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職〉及大專畢業,不再升學者其成績以畢業年之第二學期成績為審核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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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碩士、博士獎學金申請者,於畢業當年度提出學位證明書、身份證、戶口名簿等影印本各乙份,向本堂董事會申請。 | |||||||||||||||
八΄ | 獎學金﹕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碩士、博士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金額。 | |||||||||||||||
九符合前條申請標準之人數如超過本堂預定錄取之名額時,得由本堂按申請人之學業成績分數 高、低經本堂董事會審核錄取之。因限額而未錄取者,由本堂酌贈紀念品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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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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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使用本堂印製之申請表格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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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證正、反面及申請人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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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年度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乙份,(恕不受理影印本,如為外國學籍成績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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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畢業年次獎學金者,應提出畢業證書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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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獎學金之申請日期,每年的10月1日起至同月末日止(郵戳為憑)接受申請,寄本堂辦事處收,逾期恕不受理原件退回。每年冬祭典禮〈農曆11月1日祭祖〉前一周起發給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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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獎人之名單將發函個別通知,受獎人應於領獎日親自到宗祠領獎。如受獎人因學課不能到場,得由家長代理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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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資格不合格或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十三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本堂董事會議決修改之。 | ||||||||||||||||
十四.得經董事會審核後否准其申請案,且勿需敘明原因。 | ||||||||||||||||
本辦法於民國73年12月01日施行 | 74年08月21日第1次修改。 |
| 75年09年27日第2次修改。 | |||||||||||||
| 77年11月01日第3次修改。 |
| 80年10月14日第4次修改。 | |||||||||||||
| 82年03月13日第5次修改。 |
| 83年06月28日第6次修改。 | |||||||||||||
| 92年11月06日第7次修改。 |
| 96年08月30日第8次修改。 | |||||||||||||
| 98年03月05日第9次修改。 |
| 100年07月01日第10次修改 | |||||||||||||
| 10 8年9月02日第11次修改增列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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