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產品

C:子女助學金‵老人生活補助金‵生活照顧戶給付辦法‵

電洽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及祭祀公業林興仁林洪作派下子女助學金‵老人生活補助金‵生活照顧戶資助金給付辦法
一‵宗旨:本堂(本公業)為照顧派下特殊貧困者,設置本辦法.
二‵凡本公葉派下族人生活發生困難而有下列情事者,可視情節輕重酌付助學金‵補助金或資助金.
    1.滿60歲以上老人無家產‵無收入且無子女給予扶養者,得由本人提請給付生活補助金.
    2.未滿18歲兒童,父母雙亡又無留下財產且無成年兄姊可給予扶養者,得由本人提請給付生活補助金,在學者可同時
       申請給付助學金.
    3.政府認定之生活照顧戶家庭,如有身心殘障無生活能力者,得由本人或家族申請給付生活資助金.
    4.政府認定之生活照顧戶家庭,如有罹病無力支付醫藥費者,得由本人或家族申請給付醫藥費資助金.
    5.如有前四項應受保護救濟而本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該房族親或派下代表代為申請.
三‵生活資助金‵醫藥資助金‵助學金‵應以下列標準給付之.
    1.應受保護之老人生活資助金按月給傅新台幣若干元.
    2.應受保護之兒童生活資助金每一人按月給付新台幣若干元,由其本人領取,至滿18歲為止.
    3.應受保護之兒童助學金得自入小學啟至高中畢業止之期間內附之.每學期註冊前提出申請,但如有留級之學期
       不得申請給付.給付金額依政府教育機關公告之公立學校每學期雜費全部金額為準.申請書需檢附就讀之公立
       學校校長核發之註冊繳費通知書‵在學證明書‵及本堂核發之助學金領受資格證明卡影本,憑以申請助學金.
    4.前項助學金申請人經董事會審查合格者應發給助學金領受資格證明卡,同時給付第一次助學金.
    5.申請第二條第三‵四項者,須經董事會審查,是個別情況議定補助金額及給付次數.
    6.受領人接受通知而無故不於限期內提領者,應視為自願放棄,應即停止給付.
四‵申請方法及資格審查
    1.申請書須檢附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及政府核發之生活照顧戶證明書.申請醫藥資助金者,應另檢附公立醫
       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藥費參考資料.
    2.申請表格由公業製發,證明欄須由該房派下代表二人以上之簽屬證明,方得辦理.
    3.董事會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日起一個月內函覆審查結果,並至發給付紀錄卡,同時核發第一次資助金,並須製
       置台帳紀錄以供備查.
    4.定期受理申請:每年8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但緊急案件不在此限.
五‵領受資金補助者,於領受期間內若有將領受金用於非法行為者,經本堂調查認定屬實,應即停止給付.其非法行為
    被法院判決有罪者以付之資助金應於索回.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董事會修改,提報派下(堂親)大會審核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