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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第一次定期大會4
https://www.lin-dong-shan.url.tw/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 104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87號11樓
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第十六屆董事、監察人、堂親代表114年度第一次定期聯席會議記錄 一、日期及場所:民國114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00於宗祠 二、主 席:董事長 林 榮 三 三、出 席 者:本堂董事、監察人、堂親代表 簽 到: 出席人數:董事十五名,出席十四名;監察人八名,出席八名;堂親代表四十六 名,出席卅九名,合法成會。 四、主席致詞:略 五、報告事項: (一)、財務報告:常務監察人報告 114年3月11日召開監察人會議提請審核本堂113年度收支決算案,經審核與帳冊、存摺、定存單、傳票、憑證等,尚無不符,應可予認定。 (二)、業務報告:總幹事報告 1、新北市三芝區龍巖真龍殿納骨塔林興仁公等五座納骨塔位,輪值六房負責掃墓,依例本堂     補助10,000元。   2、114年春祭典禮謹訂於114年3月26日(星期三)上午9:20於宗祠以三獻禮隆重舉行,今年輪     值六房主祭,擬邀70歲以上長老參拜,席開30桌(含2桌素桌) ,每桌6000元(不含稅) ,執     事人員職務分配如報告,執事人員請於上午8:50準時報到。 3、本年度擬於10月辦理三天二夜自強活動。 六、討論事項: 案 由:林東山堂113年度業務執行書及收支結算表,提請審核案。 說 明:1、詳見財務報表。        2、業經114年3月11日監察人會議審核通過。     決 議: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提案人:林注進 案 由:提議增加族親新婚禮金或提高新生兒補助款金額,是否可行,提請檢討案。 決 議:俟下次大會專案討論。 八、散會時間:上午十一時卅分 主 席:林 榮 三 記 錄:李 慧 華 https://www.lin-dong-shan.url.tw/hot_514040.html 114年第一次大會會議紀錄 2025-04-25 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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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市林東山堂106年度第一次定期大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及場所:106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00於宗祠
二 ‵主席:董事長 林榮三
三‵出席:董事15名出席13名:監視8名出席8名:堂親代表46名出席39名合法成會.
四‵主席致詞:略
五‵報告事項:
    (一)‵財務報告:常務監察人報告
           106年3月3日召開監察人會議審查本堂105年度收支決算案,經審核與帳冊‵
           存摺,定存單‵傳票‵憑證等,尚無不符,應可予認定.
    (二)‵業務報告:總幹事報告
           1.本次大會會後中午聚餐,敬請踴躍參加.
           2.本堂106年春祭典禮謹訂於106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09:30於宗祠以
              三獻禮隆重舉行,今年輪值六房主祭,執事人員職務分配如報告,請於09:00
              準時報到.
           3.新北市三芝區龍巖真龍殿納骨塔林興仁等五座塔位,清明節 輪由六房負責
              掃墓,依例本堂補助10,000元.
           4.林東山堂系統表增列及補正請於4月10日前繳回.
六‵
案由一:林東山堂105年度業務執行書籍收支結算表,提請審核案.
說   明:詳見財務報表
決   議:醫治照案通過

案由二:本年春祭福飲擬席開30桌,每桌5,000(不含飲料)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說明:1、依例發邀請函給71歲以上長者参加祭祖及福飲。

           2、福飲事宜由六房全權主導。

     決議: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案由三:本年度清明節虎坵掃墓及頒發獎學金事宜,提請討論案。

     說明:1、由頂一、頂二房主導掃墓事宜。

           2、預定10645-7(星期三-) ,行程3天。

     決議: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案由四:生育補助金申請資格提請討論案。

     說明:105年度六房林劍清宗親提出申請文件,林劍清有三女,無兒子,新生

               兒是大女兒所生從母姓,是否符合資格,提請檢討。

     決議:派下若無男丁繼承可由從母姓外孫承嗣,但僅限一位。本案生育補助金

               同意給付。
案由五:提請審核生活補助金申請案。

     說 明:1、頂一房林國麟,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2、頂一房林政諺,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3、頂一房林國鄉,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極重度),應每月給付1,800
        
4、頂一房林育生,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應每月給付2,500元。

         5、頂一房林武雄,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應每月給付2,500
        
6、一房黃朱桂(夫朝根),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中度),應每月1,200元
        
7、三房林傳德,提出身心障礙證明(重度),應每月給付1,800元。
       
 8、三房林許壽壽(夫清民),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中度),應每月給付

1,200元。
9、三房林琮澤,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10、三房林世茂,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11、三房林周賢桂(夫林福生),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12、四房林金泉,提出身心障礙證明(重度),應每月給付1,800元。13、五房林宇政,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輕度),應每月給付600元。
14、五房林富貴,提出身心障礙證明(重度),應每月給付1,800元。15、五房林義明,提出身心障礙證明(重度),應每月給付1,800元。

     決議: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七、散  會:上午十一時卅分 

 

     主席:林榮三         記 錄:李慧華